编辑:admin时间:2024-08-22 13:20点击数:
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制定本办法。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字〔2018〕7号)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4. 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提取职工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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