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4-07 15:43点击数: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面,满足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经第五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名下的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余额的,在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的一年内,或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六个月内,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
(一)提高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在缴存地无房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位缴存职工600元提高到800元。
(二)优化提取频次,取消“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限制,支持职工按月提取,每位职工一个年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标准计算的12个月房租。
取消省内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原我市省内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在户籍地或工作地的提取规定不再执行。
取消省内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原我市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在户籍地和工作地的提取规定不再执行。
在现有我市双、单职工首次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5万元,不再区分首次、二次贷款,调整后最高可贷额度为:双职工三元、永安65万元,其他县(区)60万元;单职工三元、永安50万元,其他县(区)45万元。
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另加5万元”调整为另加10万元。
延长“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至30%”的贷款政策执行期限。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含产权共有权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记录的,其在我市的首套商业性购房贷款可以申请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优化调整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贷款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日期为准。原我市政策规定与本次调整不一致的,按本次调整的政策执行,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具体业务办事指南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