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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可继承、交房满五年可交易、离婚可依法处置……厦出台新规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房五年后交易

编辑:admin时间:2023-10-28 16:02点击数:

  原标题:保障房可继承、交房满五年可交易、离婚可依法处置……厦出台新规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

  昨天,记者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办获悉,6月9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下文简称《说明》)已正式实施。

  该《说明》从保障性住房的上市转让时间、上市交易指导价、继承和离婚、拥有其它住房、共同申请人退出共同申请等五个方面,对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根据《说明》,分配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从2017年7月1日起可申请上市转让,上市交易指导价按申请上市转让时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执行。

  按照原来的政策,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此次调整的用意是为了满足有条件的居民尽快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另外,《说明》还强调,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后(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杜绝通过保障性住房进行炒房的可能。

  对保障性住房的继承和离婚问题,《说明》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其中,继承人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另外,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依法处置,但处置后保障性住房性质同样不变。

  《说明》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他不动房产登记时,需凭《意见书》,国土部门才能受理。

  据了解,为方便老百姓,保障性住房权属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有一年的过渡期退出保障性住房。 此外,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同样,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但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退出共同申请的问题,新规对此也作出明确。

  按照《说明》,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该共同申请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约束。

  据了解,根据以往的操作,共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要结婚才能申请退出,新规定大大减少了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拥有其他住房的限制。

  从2006年至今,厦门市已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

  厦门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为的就是对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继承、离婚、拥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适当的调整或者予以明确规定,“为的是让市民能在保障性住房里安心居住,而无后顾之忧”。

  该负责人称,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是市民的居住需求,厦门市通过建立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并且进一步完善,为的是最大限度让市民共享住房保障惠民政策,“不管如何调整,保障性住房保障住房性质都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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